山东省正式发布“普通中小学规范办学十五条” 教师不得让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

时间:2021-03-17 阅读:1026 教师资讯
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《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》精神,改进完善学校评价,规范学校办学行为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制定了《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》(以下简称《基本规范》)。

《规定》要求,加强作业管理。建立学生作业统筹和公示制度,调控学生作业时间。科学设计作业,不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。教师对诊断反馈性作业全批全改,不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要求家长评改作业,不得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。严格落实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,减轻教师额外负担。

强化体育锻炼。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校园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,保护学生视力健康,确保学生达到体质健康合格标准,掌握1至3项运动技能。

规范招生,落实学生失学辍学报告制度,义务教育学校不以面试、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。普通高中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、结合综合素质评价进行招生。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,不违规招生,不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。坚持随机均衡编班,不设立重点班,合理均衡配备师资。

健全作息管理。保障学生每天睡眠时间,小学生不少于10个小时,初中生不少于9个小时,高中生不少于8个小时。原则上,走读生早上统一到校时间,义务教育阶段不早于7:30,高中不早于7:00。联合家长做好走读生作息指导,晚上休息时间小学生不晚于21:30,初中生不晚于22:00,高中生不晚于23:00。原则上,寄宿制学生早上统一起床时间,初中不早于7:00,高中不早于6:30;晚自习结束时间,初中不晚于21:00,高中不晚于21:30。晚自习、双休日、寒暑假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统一组织上课,不将学生自习时间分配到学科。

值得一提的是,针对作息时间的规定,省教育厅解读称,既要做到守住底线不违规,又要突出以人为本有温度。例如,对于“走读生早上统一到校时间,原则上义务教育阶段不早于7:30,高中不早于7:00”,学校不得以此为理由不开校门,将早到校的学生拒之门外。

省教育厅要求各地要结合构建新时代教育评价体系,将《规定》相关要求有机融入到对党委政府、学校、教师、学生评价体系改革中。

中小学校长作为学校规范办学第一责任人,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设立办学行为举报电话和信箱,加强日常监督,要将学校规范办学情况纳入教育督导重要内容。

《基本规范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6年4月14日。

附:《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》解读

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.docx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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